政策清单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大兴组团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大兴)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来源:大兴自贸办
作者:大兴自贸办
日期:2024-1-10 15:34:48
为深入贯彻国家、北京市关于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决策部署,落实北京市“两区”建设要求,更好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促进各类新型贸易业态与应用场景落地,推动贸易数字化示范区建设,提升自贸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竞争优势,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空区(大兴)管委会)结合当前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范围和方向
本措施重点支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等各类贸易及配套服务业态集聚,促进跨境电商、离岸贸易、转口贸易、保税研发、保税维修、数字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在自贸试验区实现创新发展。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大兴组团或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大兴)(以下简称双自贸试验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支持内容
(一)发挥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推动外贸创新发展
1.支持保税进出口业务发展。对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内上一年度年保税业务出口额达到100 万美元(含)以上、1000 万美元(含)以上、3000 万美元(含)以上、5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经评审可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90万元人民币、15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对上一年度年保税业务进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 万美元(含)以上、5000 万美元(含)以上、10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经评审可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享受本条款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支持外贸企业租赁保税基础设施。对在经临空区(大兴)管委会认定的综合保税区内产业载体租赁500平方米(含)以上库房,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经评审可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房租总额5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鼓励外贸业态模式创新发展。支持企业依托综合保税区公共库等产业载体,建设冷链仓库、加工车间,支持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免保跨”相衔接等创新政策试点以及“网购保税+ 线下自提”“保税展示+跨境电商”等创新模式落地实践,对上一年度进出口额突破1000万美元的企业,经评审可按不超过项目设备购置实际发生金额或场地适应性改造成本的2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支持。
(二)鼓励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4.促进各类货物贸易业态集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跨境贸易、离岸贸易、转口贸易业务实际开展情况,经评审可给予单个企业 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支持。已按进出口贸易规模享受政策支持的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条款支持。
5.鼓励数字贸易发展。鼓励企业开展数字产品、数字服务等数字贸易业务,对企业上一年度数字贸易出口额增长100万美元、3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6.支持数字贸易合规发展。企业通过双自贸试验区域内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相关数据治理、咨询、评估、认证、登记、培训等服务,使用“数据合规券”,抵扣10%的数据治理服务费用,单个企业每年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7.加强贸易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用于支撑各类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服务平台。对上一年度获国家、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经评审可按照国家级、北京市级资金分别给予1:1、1:0.5配套资金支持,配比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进入运营期,对公共服务属性强,创新效果显著的平台,经评审可按照年度服务收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8.鼓励专业服务机构集聚。支持提供数字贸易促进、数据合规、数据跨境服务等专业化服务的企业发展。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突破2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经评审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落户支持。
(三)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外向型重点产业
对在双自贸试验区域内新设的外资项目,实际使用外资用于发展外向型商贸服务业等重点产业(房地产业、工业或物流地项目、外方股东贷款等除外)不少于100万美元,或增资不少于50万美元的,经评审可按照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每50万美元奖励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附则
(一)临空区(大兴)管委会负责协助企业申请国家、北京市及大兴区相关政策。临空区(大兴)管委会自贸片区办公室负责本措施组织申报及初审,拟定支持资金年度实施方案。相关支 持资金在履行完相应审批程序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相关要求予以拨付。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对既适用国家、市区级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措施,一律先执行国家、北京市 或大兴区规定,执行后与本措施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时符合双自贸试验区域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申报主体符合本措施多个支持条款的,最高支持资金合计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经“一事一议”做出相关经营承诺的事项,不再享受本措施政策支持。
(三)本措施的执行不能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规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规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四)获得本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双自贸试验区域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获得房租支持的,需承诺未经临空区(大兴)管委会书面同意不得将所租用的房屋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若违反相关承诺,企业应退回根据本措施对其支持的全部资金。
(五)凡申请相应支持的企业或机构,涉及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政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涉及政策支持的,取消申报政策支持资格;如涉及资金支持的,取消政策申报资格,并追回所发放的支持资金。
(六)本措施由临空区(大兴)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北京市或大兴区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