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清单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大兴组团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大兴) 关于金融支持临空产业发展的暂行措施

来源:大兴自贸办

作者:大兴自贸办

日期:2022-5-7 13:33:07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
兴)(以下简称临空经济区)金融营商环境,吸引聚集优质金融
资源,落实北京市“两区”建设要求,促进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
量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结合当前实际,特制订本
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在临空经济区
注册并纳税的金融及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保险、证券、
期货、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银行理财子公司、
公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券商私募基金、第三方支付机构、
金融科技机构等。
第三条
加大对符合临空经济区功能定位的金融产业扶持
力度。建立服务基金、其他金融及类金融机构落地“绿色通道”,
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四条 【开办补助】对在临空经济区注册的外资法人金融
机构及其具有独立结算功能的分支机构,或经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区(大兴)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空区(大兴)管委会)
认定的其他外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补助。
按照外方入资实收资本规模,2000 万元(含)-2 亿元以内
的,最高补助 400 万元;2 亿元(含)-4 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
500 万元;4 亿元(含)-10 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 1000 万元;
10 亿元(含)-20 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 2000 万元;20 亿元(含)
-30 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 3000 万元;30 亿元(含)以上的,
最高补助 6000 万元。
第五条 【投资支持】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临空经济
区产业发展,根据其在临空经济区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
给予激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 5000 万元(含)-1 亿元以内
的,给予资金支持 50 万元;1 亿元(含)-5 亿元以内的,给予
资金支持 100 万元;5 亿元(含)-10 亿元以内的,给予资金支
持 150 万元;10 亿元(含)-30 亿元以内的,给予资金支持 200
万元;30 亿元(含)-50 亿元以内的,给予资金支持 500 万元;
5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 750 万元。
成功实现退出并支持临空经济区企业挂牌上市的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根据其在临空经济区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给
予激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在 30 亿元(含)-50 亿元以内的,
给予资金支持 500 万元;5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
750 万元。
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符合临空经济区产业发展定位
- 3 -的产业项目落户临空经济区。引进的产业项目经临空区(大兴)
管委会认定后,按照引进项目数量对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引进
3 个(含)-5 个以内的,奖励 50 万元;5 个(含)-10 个以内的,
奖励 80 万元;10 个(含)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
第六条 经营支持】对新注册在临空经济区,纳入临空经
济区重点服务企业名录的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经评审后,连续三
年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对纳入临空经济区重点服务企业名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合伙人(或股东),经评审后,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七条 【跨境金融业务支持】鼓励区内企业开展包括合格
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在内的
跨境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探索本外币资金池、跨境发
债、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有序推进创新资本项下国际
合作业务。
第八条 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应承诺遵守以下款项:
(一)定期向临空区(大兴)管委会报送业务数据、发展经
营和信息变更等情况;
(二)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
应在临空经济区,并承诺在临空经济区经营期限不低于 10 年,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区域的纳税义务。否则,退
还全部支持资金(因基金存续期届满、基金退出等原因,导致基
金清退、自然解散等除外)。
- 4 -第九条 对区域金融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示范引领效应
的企业,经临空区(大兴)管委会研究审定,享受“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政策支持。
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支持企业,不再同时享受
本措施其他各项政策支持。
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既适用国家、
市区级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措施的,一律先执行国家、北京
市或大兴区规定。执行后,与本措施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政策或临空经济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
“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的执行不能与《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实施规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
相抵触,否则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规则》(国市监反垄规
〔2021〕2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临空区(大兴)管委会负责协助企业申报国家、
北京市及大兴区相关政策。临空区(大兴)管委会营商服务部、
财政金融部、发展改革部负责组织申报、初审工作,并拟定支持
资金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临空区(大兴)管委会负责审定支持资金年度实
施方案。审定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享受政策的企业,应依法申请、使用支持资金。
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支持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5 -- 6 -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临空区(大兴)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3 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北京市或大兴
区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原《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 中
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大兴组团 中国(河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大兴)关于金融支持临空产
业发展的暂行办法》(京临管发〔2021〕28 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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