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朝阳区商务局
作者:朝阳区商务局
日期:2022-7-6 9:34:18
为更好的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立足朝阳区国际化特色优势,深入落实国家金融领域开放先行先试政策,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优化金融市场环境,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落实国家关于金融体制改革与开放的战略指示,深化推进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发挥朝阳区金融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作用,打造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环境。促进金融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着力加强首都国际金融机构主聚集区建设,打造朝阳区“国际保险再保险中心”。构建一流服务体系,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楼宇品质,进一步深化落实“服务包”与“服务管家”工作机制。加强与伦敦、纽约、东京、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主要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加强与国际友城的交流合作,专注探索创新,构建全球招商服务网络。
二、全面落实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深入探索金融领域改革创新
(二)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扩大开放的工作安排,积极落实国家金融委办公室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全面落实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金融领域开放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加大对外资金融机构驻区发展支持力度,提升区内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对外开放水平。
1.放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推动放宽征信评级机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支持在朝阳区设立外资控股的合资银行、合资消费金融公司、合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控股证券公司。支持外地金融机构在朝阳区设立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便利外资金融机构通过在朝阳区的金融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加强对境内投资金融机构的股权管理。
2.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深入推进中关村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试点。研究探索符合地区实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开展外汇即期和衍生品交易。
3.积极探索资本项目对外开放。探索研究允许少数资质较好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双向跨境金融综合服务。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在京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QDLP)试点,允许合格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4.拓展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推动符合条件的外资控股或者合资券商获得债券通做市商保荐业务资格。推动有需求外资银行参与进出口通关缴税和“汇总征税”等关税保函业务。
5.提升金融服务国际化。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发展跨境业务,开展买方信贷和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等业务。支持金融科技领域国际合作,支持各类机构举办金融科技领域国际研讨会、展会和交流论坛。
(三)鼓励重点金融机构落户,给予一次性落户及办公用房补贴
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企业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上、3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3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新迁入的中外合资以及外商独资银行、证券类与保险类公司、国际评级机构等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总部,区级承担部分给予加倍支持(实收资本不足1亿元的,按照1亿元标准执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鼓励朝阳区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根据企业实收资本规模,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支持外资金融类亚太区、大中华区控股(或集团)公司及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对在朝阳区新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且经认定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总部,同时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含)的金融类亚太区、大中华区控股(或集团)公司,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结合“国际再保险中心”定位,对外资再保险公司给予支持。对在朝阳区新设立的,行使在华总部职能的外资再保险北京分公司,视同于法人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对在朝阳区新设立的外资再保险公司总部,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加倍支持,最高补助1亿元人民币。
推动金融机构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一定条件的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根据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照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以上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具体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同一金融机构在朝阳区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本条支持政策的专业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推动金融科技企业在朝阳区集聚发展。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新迁入的从事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金融科技企业,根据企业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上、3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3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支持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提升保险市场专业化水平。对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根据企业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促进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的集聚。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加快金融租赁业,支持金融租赁与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在朝阳区规范经营并为朝阳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其朝阳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下同),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申请补贴的金融租赁公司当年累计为朝阳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朝阳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补贴。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新购入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的,按照登记费100%给予补贴,单个设备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同一金融租赁公司每年获得的上述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型金融机构,需要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朝阳区将在办公选址导向、土地出让方式、开发资金补贴方面给予支持:在一般区域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办公用房的,在进驻营业后按自用建筑面积,每平米补贴1500元,分三年等额支付,总计补贴不超过4500万元。在集体产业用地可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企业,建设办公用房,在进驻营业后按自用建筑面积,每平米补贴2000元,分三年等额支付,总计补贴不超过6000万元。
对金融机构给予购房补贴。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在朝阳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使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平米1500元,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0平米,分三年等额兑现,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对金融机构给予租房补贴。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和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复设立的清算中心、评级公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服务机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国际金融组织、中央部门认定的国家级金融智库,在朝阳区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房屋租金的50%,扩租可参考上述标准执行。每家机构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在外区办公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形成综合经济贡献可控部分。
(四)对区内金融机构给予增资补贴
对区内现有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一次性增资10亿元以上、10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万元;实收资本增资10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级承担500万元,区级承担剩余部分。
(五)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提升区域经济贡献
对上一年度形成综合经济贡献增量前五名的外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奖励支持,奖励标准为上一年度形成综合经济贡献可控部分的10%。
(六)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落户
对经市级部门认定、在朝阳区新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知名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朝阳区。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实际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新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管理基金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达5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1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3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2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
股权基金在开展基金投资项目退出的,根据综合经济贡献对基金管理公司予以奖励。
支持境外资金推进设立人民币创业投资母基金。对绿色
产业基金在朝阳区投资额按照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支持设立各类S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七)支持REITs基金产业发展。鼓励朝阳区辖区内原始权益人或以朝阳区为主申报地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成功发行后给予300万元的奖励。鼓励区内优质基础设施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合格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等参与基础设施REITs产品投资,鼓励有资质的驻区证券、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和财富管理机构代理销售基础设施REITs产品。支持朝阳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积极协调项目推进。支持吸引全球优质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鼓励区内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创新投融资模式,盘活存量资产。
(八)支持朝阳区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购重组北京市以外的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迁入朝阳区,当年形成一定规模社会效益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30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50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北京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在朝阳区规范经营且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朝阳区,当年形成一定规模社会效益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1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0亿元以上、30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达到3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北京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在朝阳区规范经营且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朝阳区,当年形成一定规模社会效益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1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九)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朝阳区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辅导期奖励。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IPO 奖励。企业完成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再给予350万元的奖励。
企业在港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给予500 万元奖励。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对其挂牌情况、整体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对区域经济影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企业满足一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评分不低于40 分),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对于回归境内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区内境外上市企业(中概股回归),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朝阳区外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以及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将上市公司迁入朝阳区的,给予境内上市不超过2000万元、境外上市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上市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朝阳区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上市加速器、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团队,服务企业上市(境内以及经区政府认定的境外资本市场)且上市企业落户朝阳区,按每上市1家奖励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于境内上市企业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并购重组境内外其他企业或资产,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企业,按企业并购重组时发生中介费用,一次性给予30%奖励,最高不超过350 万元。
鼓励朝阳区企业(并购方)按照市场原则通过收购股权、
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境内外非关联企业(目标企业)的重大交易(并购重组)行为。对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并购经营后企业的整合情况、未来发展前景、成长型和带动性,及对区域经济影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并购方总额不超过350万元的奖励:
1.并购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 亿元以上,并购重组协议中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现金承买价、承担债务、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统称交易金额)5000 万元以上;
2.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目标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目标企业、拥有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目标企业100%资产所有权;
3.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方与目标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4.目标企业在被并购前应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鼓励朝阳区优质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及区外上市公司,将
符合朝阳区发展定位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金融科技、高端服务、国际交往、节能环保等优质募投项目落地朝阳:
1.建立募投快速通道。区内相关部门建立绿色服务通道,在项目备案地选择、备案手续支持、产业空间提供、有关证照注册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全流程服务。
2.募投项目资金奖励。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募投项目落地到位后,并在朝阳区内设立募投项目公司实体,根据综合评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奖励。
3.募投项目招商奖励。项目募投资金到位后,参照区内相关招商政策给予奖励。
4.募投项目用房奖励。对在朝阳区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按照实际使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补贴。购房补贴标准为每平米1500元,每年不超过500万,连续三年兑现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房屋租金的50%,每年不超过500万,连续三年兑现补贴。
5.募投项目人才奖励。对符合朝阳区高精尖产业目录且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经综合评定对核心人才给予高精尖资金奖励,在人才引进、工作居住等方面提供协调服务。对于项目公司负责人和核心骨干,优先推荐各类先进典型。
(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朝阳区“高精尖”产业体系建设。对在朝阳区规范经营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经朝阳区政府认定且符合朝阳区“高精尖”产业目录的项目,且实现朝阳区政府认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根据其在朝阳区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给予资金支持:
实际投资累计规模在1亿元以上、3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0万元;实际投资累计规模在3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200万元;实际投资累计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300万元。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积极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私募债券、融资租赁等融资服务,积极开展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收费标准的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实际融资金融的0.5%给予适当奖励,每个金融服务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区发改委列支)
(十二)支持引进高端金融人才。鼓励引进具有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在国内外金融业实务界、理论界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拥有行业领军地位、对行业起到良好示范引领作用的顶尖金融人才,对引进的顶尖金融人才给予资金奖励、户口指标安排、优先参评市区级高层次人才称号及综合服务支持。
对金融人才给予高精尖人才奖励。按照《朝阳区高精尖人才奖励管理办法》,积极为驻区金融机构高精尖人才进行申报;对在朝阳区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亚太地区总部,参照总部标准给予支持。
鼓励金融行业用人单位面向全球知名金融机构、国际性金融组织、全球一流大学及研究机构,引进和培养高端金融人才。引进拥有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等国际资格认证且在金融行业从业5年以上的高端金融人才,每引进一名高端金融人才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奖励,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充分发挥国际猎头公司和人才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对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参照以上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十三)着力推进金融人才安居工程,优化提升人才住房供给。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不断建设和完善多层次、多形式、多功能的人才公寓供应保障体系,促进CBD、奥运、朝阳园等功能区人才公寓对于引进及现有金融人才进行优先供给,加大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对金融人才的倾斜力度。
(十四)强化人才基地的人才培养储备功能。加大博士后工作站点的建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课题研究经费支持,每引进一名博士后给予5万元补贴,每个工作站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五)加大国际化金融人才培养力度。培养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具有较高培训能级的金融人才国际化培训载体,设计开发适应朝阳区国际金融发展需求的海外培训项目。与纽约、伦敦、东京、香港、新加坡等城市开展人才合作培养和交流项目,每年选派50名获得过朝阳区“国际高端商务人才”或“凤凰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且在区内金融机构工作的人才,赴海外金融中心城市学习培训,按照每年每人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资助。
(十六)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资格认证考试,对2019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朝阳区规范经营的金融机构全职工作满2年的,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报考费用给予奖励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多申报10人。
(十七)深化拓展外籍人才服务机制。充分利用外籍人才出入境10条新政,在海外人才出入境、签证与居留、办理就业许可证、驾照办理、在京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有效推进海外人才的便利化服务。推动望京国际人才社区、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人才交流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为海外人才提供国际化优质服务,全方位营造国际人才创新发展、和谐宜居的“类海外”环境。
(十八)为金融人才提供生活便利及优质服务保障。整合区域内医疗、教育、住房等优质服务资源,在人才引进、工作居住证办理、医疗服务、子女教育等重点领域,为金融机构人才协调相关事宜,提供服务保障。
(十九)对知名度高、功能性强、在推动朝阳区金融产业发展过程中能够起到关键作用的、以及根据区域金融发展需要重点引进或重点扶持的机构或组织,按“三重一大”原则,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给予政策支持。
(二十)对朝阳区金融产业发展起到突出作用的产业服务平台、宣传推介活动、重点金融论坛和课题研究等,按“三重一大”原则,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可由金融产业引导资金列支相关经费。
(二十一)本措施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