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22版)
来源:朝阳区商务局
作者:朝阳区商务局
日期:2022-4-1 9:3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围绕朝阳区聚焦“三化”、建设“四区”的发展目标,推动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以下简称“文创实验区”)建设,促进朝阳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打造首都文化创新引领区,服务首都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18〕14号)、《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2019年-2035年)》《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核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文领办发〔2020〕5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朝阳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推动文创实验区高质量发展,引导和促进朝阳区文化产业高端化、融合化、集约化、国际化发展,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服务首都全国文化中心建设。
第三条 在朝阳区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北京朝阳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创实验区管委会”)根据分工分别负责引导资金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包括在朝阳区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文化企业(单位)以及为朝阳区文化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关机构。
第二章 支持原则、重点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扶优、扶强、扶创新的原则;坚持产业提升与功能优化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动朝阳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原创水平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市场前景好的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扶持数字文化等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鼓励将区块链、5G、VR/AR、人工智能、大数据、超高清等新科技应用于文化产业,推动网络视听、新媒体、网络游戏、电子竞技、创意设计、互动娱乐等相关产业健康发展;重点支持文化产业领域的内容原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品牌培育、投资交易、文化消费、国际贸易等产业的重点环节发展;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园区提质增效,持续推动城市更新与功能布局优化;重点支持与文化产业紧密相关的服务平台类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贴息、贴保、租息补贴、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和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一)引导资金申报单位或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不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京政办发〔2022〕5号)等文件要求的;
(三)申报材料中存在不符合事实的;
(四)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三章 支持类型及方向
第九条 文化精品创作类:鼓励文化企业开展精品创作,支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文艺精品。
(一)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给予主要出品方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作品,视具体效益情况给予主要出品方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文化企业生产创作的精品演出剧目、优质影片、优秀网络视听节目等作品,视具体效益情况给予主要出品方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品牌企业类:积极培育品牌文化企业,引进培育文化独角兽、细分行业头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支持符合“高精尖”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重大旗舰性项目、文化科技创新型旗舰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朝阳区设立总部、研发、结算中心。
(一)对符合“高精尖”产业发展导向,新注册、新迁入朝阳区,并具有重大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视具体效益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支持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对于首次入选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独角兽”文化企业,视具体效益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蜂鸟企业”成长壮大,对于连续三批入选朝阳区“蜂鸟企业”的高成长性文化企业,按照综合效益排名,对前10名的文化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鼓励文化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开展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贸易,开展海外投资等业务,对新获得国家相关部委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视具体效益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文化科技融合项目类:加快推进文化科技融合发展,加强文化产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增强文化领域的科技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基于5G、AI、4K/8K超高清、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的新型数字文化业态,重点发展音频、短视频、直播等网络视听,和数字出版、数字娱乐、云展览等在线新经济,推动网游手游、网络文学、动漫电竞等互动娱乐产业发展。
(一)主动对接新基建,提升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水平。 围绕国家文化大数据平台体系构建,大力支持建立各类文化大数据枢纽及分平台。鼓励推动文化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服务和应用等环节产品开发建设,支持建设云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完善文化产业“云、网、端”基础设施。鼓励数字文化企业参与企业级数字基础设施开放合作,完善文化产业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所需基础数据、计算能力和模型算法,推动传统文化基础设施转型升级。对于为带动区域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且效益突出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二)扶持5G、AI、8K超高清、智慧文旅、“互联网+中华文明”等应用场景建设项目,对于市场效益突出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三)支持依托音频、短视频影视类载体而进行的技术应用、内容生产,推动音视频大数据处理、全媒体智能播控、5G+4K/8K超高清视频制播等平台建设,对于市场效益突出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四)支持激光放映、虚拟现实、光学捕捉、影视摄录、高清制播、图像编辑、舞台演艺和观演互动、视效制作等高端文化装备和技术的自主研发、市场应用,对于市场效益突出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五)重点支持游戏精品创作。对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游戏软件开发及技术应用正式上线的游戏精品项目,且综合效益显著的,根据具体成果,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支持。
(六)重点鼓励电竞产业发展。支持电竞品牌赛事活动落户举办,支持优秀电竞俱乐部落户发展,视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支持。
(七)支持健全完善游戏产业服务链,鼓励行业组织、电竞赛事直转播、赛事运营、游戏发行、电竞经纪、教育培训、电竞媒体等游戏产业服务链企业、机构落户发展,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成果及运营综合效益,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
(八)支持线上比赛、交易、直播等线上平台,搭建云会议、云展览、云走秀、云体验等系列活动。对于市场效益突出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
第十二条 文化新消费项目类:鼓励应用新技术升级文化消费形式,丰富文化消费体验,打造新兴文化消费打卡地,推动“文化夜经济”发展。
(一)支持新兴文化消费体验中心建设。鼓励引进以光学、数字、全息、AR/VR等新技术为表现形式的沉浸式演出、数字互动娱乐、电竞、游戏、动漫、主题博物馆等体验中心,培育基于数字内容的文化消费业态,打造沉浸式、互动式、智能化的文化娱乐消费新场景,促进新兴文化消费。根据综合效益情况,给予文化消费体验活动的主办方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二)支持举办时装周、设计节、艺术节、戏剧节、音乐节、电影节、文创市集等特色文化消费活动,打造文化消费品牌。视活动综合效益情况给予主办方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三)积极打造特色文化消费街区,加强小剧场、音乐厅、创新型影院等文化消费场所内容升级,引进沉浸式、互动式、数字类文化消费品牌以及有特色的艺术展览和演出活动,鼓励成熟商圈积极引入精品演出、特色展览、文创集市等富含文化的元素,推动文化消费升级。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新(改)建剧场、演艺空间等文化消费场景,构建新型文化消费地标和独特空间,根据综合效益情况,给予投资运营主体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文化金融服务类:深化文化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文化投融资服务平台搭建,完善“信用筑基、政策架桥”的文化金融服务体系,着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支持骨干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健康发展。
(一)鼓励文化企业积极利用金融资本发展壮大,支持文化企业开展各类融资。对于文化企业在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担保费、融资租赁租息、信用评级费用等融资成本,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大力支持文化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信用融资方式获得融资,视具体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二)鼓励文化企业积极利用各类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鼓励文化企业通过版权资产证券化、文化资产集合信托、文化园区REITs等创新方式获得融资,根据其实际效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机构认证的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等投资的文化企业,从单一投资机构获得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视具体效益情况给予获得累计投资额1%的奖
励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对于采取“政府支持、资源整合、市场运作、专业运营”的方式建设的,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集成10家以上文化金融服务机构的文化金融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平台建设投资运营主体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费用奖励支持;平台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之后,视其为文化企业投资融资服务的情况及具体运行情况,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平台运营费用奖励支持。对于入驻文化金融服务平台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按照每平方米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家机构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
(四)鼓励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对于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支持;鼓励文化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并购重组,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具体按照《朝阳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五)积极开展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文化金融创新探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文化金融产品的创新开发。对于银行文创专营分支机构、文化证券、文化产业相关保险、文化企业股权转让平台等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文化金融服务,视成效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支持。
第十四条 园区提质增效类:支持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打造精品化、特色化文化产业园区。
(一)鼓励通过旧工业厂房改造、传统商业设施升级、有形市场腾退转型等方式,疏解非首都功能,转型发展文化产业。对于在文化科技融合等方面主题特色突出、规模效益显著、产业生态完备的园区,根据其集聚企业形成的综合贡献情况,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文化产业园区积极协助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于财源建设成效突出的,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文化产业园区积极提高园区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水平,对于成效突出的,根据具体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鼓励园区设立公共文化空间,提升公共文化配套功能,促进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融合发展。对于成效突出的,根据具体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类:提升产业发展功能,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平台服务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提升产业发展功能,重点支持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打造综合型产业生态服务平台。对于构建文化产业生态体系、搭建市场化应用场景对接平台、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数字化转型、拓展文化消费市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平台型企业或项目,根据具体效益和影响力,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支持。
(二)积极鼓励文化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两区”建设文化贸易创新实践,打造国际版权贸易平台以及面向全球的文化艺术品展示、拍卖、交易平台。根据其具体效益和影响力,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支持。
(三)支持文化企业参与文化产业专业型创新创意服务平台搭建,引导鼓励文化企业发挥自身资源优势,通过市场化机制搭建创意创新型的专业型、细分领域服务平台,根据其具体效益和影响力,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
(四)鼓励支持重大文化展览展示活动在朝阳区举办。对相关机构举办的展览展示效果显著的品牌活动,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参与的文化产业相关展览展示活动,所需经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从年度引导资金中列支。
(五)支持文化企业、智库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信息传播、人才培养等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平台服务创新,引导鼓励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根据其具体效益和影响力,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管理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按照区政府及朝阳区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进行项目公开征集、申报、评审和拨付。申报主体市场监管登记在文创实验区范围内的,由文创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申报主体市场监管登记在文创实验区范围外的,由区文创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征集。通过官方网站和朝阳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管理平台面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资金项目征集公告。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征集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按公告要求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环节包括集中评审(由区文创办、文创实验区管委会分别组织开展)、部门联审、区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按“三重一大”要求报区委区政府审定等环节。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拨付。年度引导资金项目支持方案按“三重一大”要求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由区财政局将项目引导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拨付前,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需向区文创办、文创实验区管委会报送《朝阳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承诺书》,重点就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管理、后续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承诺。
第二十二条 区文创办、文创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支持企业(项目)的后续服务。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专款专用,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引导资金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监督检查、审计等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以及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单位,一律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引导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文创办、文创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并解释。其它未尽事宜,以每年公开发布的引导资金征集公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朝阳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21版)》废止。